在涉及疫苗不良反应的法律纠纷中,受害者往往面临一个现实难题:损害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而部分疾病又可能多年后才逐渐显现。在这一背景下,欧洲法院(EuGH)总检察官莱拉·梅迪纳(Laila Medina)提出意见,认为现行的责任追诉期限可能对受害者过于苛刻,侵犯了欧盟基本权利。
总检察官的核心观点
梅迪纳在提交给欧洲法院法官的“结论性意见”(Schlussanträge)中指出,如果受害者根据不同法律路径只有10年时间可以起诉生产企业,这种做法可能违反《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关于“有效法律救济权”的保障。她认为,现行规则未充分考虑一种情况:某些健康损害并非短时间内显现,而是经过多年逐步发展。如果在受害者尚未明确疾病性质、病情仍在演变时,诉讼时效就已开始甚至届满,那么实际上剥夺了其寻求赔偿的机会。
案件背景:围绕一名女性接种后的健康问题
该意见源于一宗具体案件。一名女性于2003年接种了法国企业赛诺菲(Sanofi)生产的疫苗 Revaxis,该疫苗用于预防白喉、破伤风和脊髓灰质炎。她表示接种后长期出现感染和疼痛问题,并多次因病无法工作。2008年,她被诊断出一种炎症性肌肉疾病。有观点认为,这可能与部分疫苗中使用的佐剂——氢氧化铝残留有关。不过,后续的一份医学评估报告则认为,她的病情已经稳定,且疫苗并非直接原因。
案件争议不仅涉及医学因果关系,也涉及法律问题:在这种病情发展缓慢、医学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关于“起算时间”的争议
欧盟产品责任规则中通常存在两类时限:
一是较短的诉讼时效(例如3年),通常从受害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缺陷及责任人”时开始计算;
二是较长的“绝对责任期限”(例如产品投入市场后10年),一旦超过,生产企业通常不再承担责任。
梅迪纳认为,在疾病尚未稳定、损害尚未完全显现时就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对受害者不公平。她主张,时效起算点应在疾病发展趋于稳定、损害范围能够被整体评估之后。
对于10年的绝对期限,她则更为直接地批评:这种“一刀切”的限制忽视了慢性或延迟出现的疾病人群,可能构成对有效司法救济权的侵害。
这是否意味着疫苗“有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讨论的核心是“法律责任期限”问题,而非对疫苗安全性的总体否定。疫苗作为公共卫生工具,在预防严重传染病方面具有明确且广泛认可的效益。
欧盟法院审理的,是在极少数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并引发争议的个案中,受害者是否有现实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而不是对疫苗接种政策本身作出评价。
下一步会怎样?
总检察官的意见对欧洲法院法官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常常会参考这些意见。如果法院最终采纳类似观点,未来欧盟层面有关产品责任、特别是涉及长期健康损害的案件中,企业责任期限的适用方式可能发生变化。
这将影响的不仅是疫苗领域,也可能波及药品、医疗器械等其他产品的责任认定规则,在公共健康保护与企业法律确定性之间寻找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