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裁决:药房许可不必全面进行欧盟层面的公开招标

在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药房设置通常实行“需求规划”制度。是否应当发放新药房经营许可,往往引发激烈争议。德国联邦政府也计划在未来加强调控,根据医疗服务覆盖程度进行差异化支持,尤其拟对“农村地区药房”给予更高的固定补助。

不过,欧洲法院(EuGH)最新裁决指出,在这类背景下,相关许可安排不必完全按照欧盟公共采购法框架下的全面招标程序执行。

争议核心:药房服务是否属于“非经济性公共服务”?
案件源自斯洛文尼亚的一起药房纠纷。问题提交至欧洲法院的焦点在于:药房是否提供“非经济性的一般公共利益服务”(Services of General Interest, Non-Economic),从而根本不适用欧盟《2014/23号指令》。该指令在欧盟范围内统一规范特许经营等公共合同的招标程序。

欧洲法院指出,若要被认定为“非经济性”公共服务,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服务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第二,服务本身具有“非经济性质”。此外,服务费用不一定必须由受益者本人支付,这一点并不构成决定性因素。

药房被认定为具有经济属性
欧洲法院的解读认为,药房经营者确实以盈利为目标。即便药剂师是在其专业培训、职业经验以及法律与职业规范赋予的责任框架下开展工作,这一事实也不改变药房活动的经济属性。

法院进一步强调,即便可以认为公共药房的盈利只是“伴随现象”,且其活动部分由公共资金支持、属于基于社会团结原则的卫生体系组成部分,这些理由仍不足以否定其经济性质。决定性的标准只有一个:相关服务是否以收费方式提供。只要存在有偿提供服务的事实,该活动即属于经济性服务。因此,无需再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目的。

属于“社会及其他特殊服务”的范畴
不过,欧洲法院同时指出,药房活动应归类为“社会及其他特殊服务”。这一点在《2014/23号指令》的附件中已有体现,其中列出了“卫生与社会服务及相关服务”类别,对应公共采购共同词汇表(CPV)编码85000000-9至85323000-9。药学服务则归入CPV编码85149000-5。

这一分类意味着,相关许可或特许安排虽然属于经济性活动,但适用的是“简化规则”,而非全面、严格的标准招标程序。

程序要求的实际影响
根据该裁决,公共机构在计划授予此类服务合同时,仅需通过事前信息公告进行告知;中标公告也可以按季度汇总发布,而不必逐案展开完整的欧盟范围公开招标流程。这为地方政府在医疗服务规划中的操作提供了更大的程序灵活性。

案件背景:斯洛文尼亚小镇的药房争议
争议起因于斯洛文尼亚东北部贝内迪克特(Benedikt)的一家药房。2022年春,当地政府批准一名药剂师在镇上开设分支药房。市长积极推动该项目,甚至协助租赁并装修了经营场所。然而,该许可在发放前并未进行公开招标或正式公告。

总部位于卢布尔雅那、拥有约40家分店的连锁药房Farmacija对此提起诉讼,认为该许可发放违反《2014/23号指令》。市政府则辩称,设立分支药房的许可本质上并非“服务特许权授予”。负责公共采购审查的国家委员会也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最终将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裁决。

裁决意义
本案澄清了药房在欧盟法律框架中的定位:其服务具有经济性质,但同时被视为医疗与社会领域的特殊服务,因此适用较为宽松的程序规则。该判决为成员国在药房规划、许可发放以及公共卫生资源布局方面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